醫院及醫療建筑,有其特定的功能需求,其建筑防火要求及消防設施的設置,除應滿足《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及相應的系統類技術規范標準的要求外,尚應符合各專項規范標準的要求。
第一章 防火設計基本原則
一、本文所指的醫院建筑,均為與醫療相關的建筑,醫療建筑中附屬的辦公室等輔助功能場所,不影響醫療建筑的定性。
二、醫院建筑中,獨立的辦公樓、宿舍建筑等,不屬于醫療建筑,應按相應功能的防火規范及技術標準執行。
三、醫療建筑中附屬的辦公室等輔助功能場所,不影響醫療建筑的定性。
四、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屬于人員密集場所。(3.3)
五、150張床位及以上的養老院、醫院的門診樓和住院樓屬于重要公共建筑。(B.0.1)
六、醫療建筑屬于公共建筑,其中高層醫療建筑屬于一類高層民用建筑。(5.1.1)
七、主要規范索引:
1.《綜合醫院建筑設計規范》 GB51039-2014
2.《醫院潔凈手術部建筑技術規范》 GB50333-2013
3.《精神專科醫院建筑設計規范》 GB51058-2014
4.《傳染病醫院建筑設計規范》 GB50849-2014
5.《綜合醫院建設標準》 建標110-2008
第二章 耐火等級、防火分區及防火分隔措施
一、醫院建筑的防火分區應結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區劃分。(5.24.2)
二、醫院建筑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5.24.1),不同耐火等級的醫療建筑,允許的建筑高度、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依《建規》5.3.1執行。
注:醫院和療養院的住院部分可以設置在三、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中,平面布置有嚴格要求(附后)。
三、高層建筑內的門診大廳,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并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裝修時,地上部分防火分區的允許最大建筑面積應為4000㎡。(5.24.2)
四、醫院建筑內的手術部,當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采用不燃燒或難燃燒材料裝修時,地上部分防火分區的允許最大建筑面積應為4000㎡。(5.24.2)
五、防火分區的面積除應按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和建筑高度確定外,病房部分每層防火分區內,尚應根據面積大小和疏散路線進行再分隔。同層有2個及2個以上護理單元時,通向公共走道的單元入口處應設乙級防火門。(5.24.2)
六、潔凈手術部宜劃分為單獨的防火分區。當與其他部門處于同一防火分區時,應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煙分隔措施,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隔開;除直接通向敞開式外走廊或直接對外的門外,與非潔凈區域相連通的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或在相連通的開口部位應采取其他防止火災蔓延的措施。(12.0.2)
七、當潔凈手術部內每層或一個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大于2000㎡時,宜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分隔成不同的單元,相鄰單元連通處應采用常開甲級防火門,不得采用卷簾。(12.0.3)
八、醫院和療養院的病房樓內相鄰護理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分隔,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設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門應采用常開防火門。(5.4.5)
九、防火分區內的病房、產房、手術部、精密貴重醫療設備用房等,均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與其他部分隔開。(5.24.2)
十、醫療建筑內的手術室或手術部、產房、重癥監護室、貴重精密醫療裝備用房、儲藏間、實驗室、膠片室等,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場所或部位分隔,墻上必須設置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6.2.2)
十一、與手術室、輔助用房等相連通的吊頂技術夾層部位應采取防火防煙措施,分隔體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12.0.5)
十二、設置分子篩制氧機組制氧站,應符合下列要求:(10.2.8)
1、制氧站宜獨立設置或設置在建筑物屋頂;
2、氧氣匯流排間與機器間的隔墻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h,氧氣匯流排間與機器間之間的聯絡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3、氧氣儲罐與機器間的隔墻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h,氧氣儲罐與機器間之間的聯絡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第三章 平面布置要求
一、 醫院和療養院的住院部分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5.4.5)
注:人防工程中的醫院病房不應設置在地下二層及以下層,可以設置在地下一層,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應大于10m。(3.1.4)
二、醫院和療養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時,應為單層;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5.4.5)
三、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屬于人員密集場所,不應布置在柴油發電機房、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油浸變壓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等的上一層、下一層,也不應貼鄰。(5.4.12、5.4.13)
四、病房樓內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罐。(8.6.1)
第四章 安全疏散
一、疏散樓梯間的設置形式:
1、多層醫療建筑的疏散樓梯,除與敞開式外廊直接相連的樓梯間可采用敞開樓梯間外,其他均應采用封閉樓梯間。(5.5.13)
2、高層醫療建筑的疏散樓梯,應采用防煙樓梯間。(5.5.12)
二、房間疏散門及安全出口的設置要求:
1、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或袋形走道兩側房間,當建筑面積不大于75m2時,可設置1個疏散門。(5.5.15)
2、其他情況下的房間疏散門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 2 個。(5.5.15)
3、當潔凈手術室設置的自動感應門停電后能手動開啟時,可作為疏散門。(12.0.6)
4、醫療建筑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 2 個。(5.5.8)
5、建筑面積不大于 200m2且人數不超過50人的單層醫療建筑,或位于多層公共建筑首層的醫療建筑,可設置 1 個安全出口或 1 部疏散樓梯。(5.5.8)
6、護理單元安全出口應符合下列要求:(5.24.3)
1)每個護理單元應有2個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2)盡端式護理單元,或自成一區的治療用房,其最遠一個房間門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離和房間內最遠一點到房門的距離,均未超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時,可設1個安全出口。
7、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門,或設有門禁系統的,應保證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從內部打開,并應在顯著位置設置“緊急出口”標識和使用提示。詳見《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8.1.8。
三、安全疏散距離:
1、醫療建筑房間內任一點至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建規》5.5.17規定的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
2、醫療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建規》5.5.17的規定。
3、醫院及醫療建筑的其他安全疏散要求,均參照公共建筑的要求執行。
四、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凈寬度要求:
醫療建筑的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凈寬度計算,依《建規》5.5.21有關公共建筑的要求確定。
經上述計算所得的各自總凈寬度,尚應符合以下要求:
1、疏散門和安全出口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10m。
2、高層醫療建筑內樓梯間的首層疏散門、首層疏散外門、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度(m),尚應符合《建規》表5.5.18的規定。
3、醫院的門診大廳的疏散門不應設置門檻,其凈寬度不應小于1.40m,且緊靠門口內外各1.40m范圍內不應設置踏步。 室外疏散通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3.00m,并應直接通向寬敞地帶。(5.5.19)
第五章 避難層和避難間
醫療建筑屬于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應設置避難層(間),具體設置要求詳見《建規》5.5.23。除此之外,以下情況應設置避難間:
1、高層病房樓應在二層及以上的病房樓層和潔凈手術部設置避難間,具體設置要求詳見《建規》5.5.24。
2、當潔凈手術部所在樓層高度大于24m時,每個防火分區內應設置一間避難間。(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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